第六十三章 工作流十七:法条原文核验

什么时候用

报告、法律意见书、备忘录初稿写完,文中引了法条;或者写作过程中每引一条就核一次。

这一条要单独成章,因为它是最容易被用错的一条。前面十六个工作流,AI 做的是整理,错在格式和遗漏;这一个工作流,如果用法错了,错的是法条本身,而法条错了,整段论证就是空的。

先把边界说死:AI 不能核验法条。它能做的是把文中引用的法条整理成一张核验清单,让你拿着清单回权威库逐条查。清单是它的活,核验是你的活。

为什么不能让它核:它的工作机制是生成“最像正确答案的文本”。条号恰好是最容易被生成得像的东西——“第 X 条”的格式高度规律,内容也能生成得语气、句式、用词都像法条。它给的“原文”读起来完全像那么回事,但它可能是两条法条拼的,可能把“可以”写成“应当”,可能把旧版条文安到新条号上。你没法从文本本身看出真假,只能回库。

指令

你是我的核验清单整理员,不是核验员。你的任务只有一件:
把下面这段文字里引用的法条,整理成一张待核清单。

【说明】下文法规名、条号均为占位符,请替换为待核文本中的实际引用。

【待核文本】
(粘贴报告或意见书全文,或引用法条的段落)

【任务】
1. 逐处提取文中的法条引用,一处一行。同一法条在不同位置引用多次的,
   每次单独列一行,不要合并——我需要看各处表述是否一致。
2. 每行提取六个要素:
   ① 法规名称(照抄文中写法,含简称)
   ② 条号(照抄,含“第X条”“第X款”“第X项”)
   ③ 文中引用内容(照抄文中原句,不改写、不补全)
   ④ 出现位置(章节号或页码)
   ⑤ 引用形式(直接引用 / 转述 / 仅标条号)
   ⑥ 待核项(只能写下面几类)
3. 待核项只写这五类,不要写别的:
   - 核条号:该条号在现行版本中是否对应该内容
   - 核版本:引用的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(法规修订后条号可能整体变动)
   - 核款项:引用的是整条还是某款某项,文中是否写明
   - 核表述:文中表述与条文原文是否逐字一致(含“应当”与“可以”、
     “除……外”这类限定)
   - 核名称:法规名称是否全称,是否需注明修订年份
4. 输出表格:序号|法规名称|条号|文中引用内容|出现位置|
   引用形式|待核项
5. 表后另列两节:
   第一节 同一法条多处引用、表述不一致的,逐组列出。
   第二节 引用形式有缺陷的:只写法规名不写条号、只写条号不写法规名、
   条号与款项混写、引用了非现行版本。

【边界】
- 不要判断条号是否正确。
- 不要复述、补充、还原任何法条的原文。你写的任何“原文”我都不会用。
- 不要写“该条规定……”“根据该条,……”这类内容。
- 拿不准的,待核项写“待核”,不要给倾向性意见。
- 不合并同一法条的多处引用。

它会给出什么

清单示例(下表法规名与条号均为形式示例,条号与内容是否对应未经核验,不得引用):

序号法规名称条号文中引用内容位置形式待核项
1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原句,关于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表述3.2 节直接引用核条号、核版本
2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二条原句,关于股东会决议撤销的表述5.1 节直接引用核名称(简称需改全称并注明修订年份)、核条号
3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转述,关于合同履行的表述4.3 节转述核款项(整条还是第一款)
4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原句,关于经济补偿的表述6.4 节直接引用核表述(是否与现行条文逐字一致)
5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转述,与第 1 行同一法条,表述不同7.1 节转述核条号、与第 1 行比对表述
6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未写条号无具体引用,仅提及8.2 节仅标法规名核名称、补条号
7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原句,关于二审处理的表述9.1 节直接引用核条号、核版本(该法经过修订)

第一节:第 1 行与第 5 行为同一法条,3.2 节为直接引用,7.1 节为转述,两处表述不一致。

第二节:第 2 行法规名称用简称;第 6 行只有法规名没有条号;第 3 行未写明款项;第 7 行需确认引用的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条号。

它很容易在“待核项”里顺手写一句“该条规定……”。这是它开始编的信号,整句删掉。清单里出现任何法条内容,都说明它越界了。

怎么判断

能直接用的:清单结构、出现位置定位、同一法条多处引用的发现、引用形式缺陷。这几项是纯整理,做得好,而且比人逐页翻稿子快。

必须改的:

  1. 它写的任何法条原文,一律删。不是“核一下再用”,是直接删。核验只能回库,不能拿它的文本当底稿。
  1. 待核项要具体到“核什么”。“待核”两个字没有用;“核条号在现行版本中是否对应该内容”才有用。
  1. 法规名称统一为全称加修订年份。简称在正文里可以用,首次出现必须写全称并注明版本。

它做不到的(这一节要逐条看):

核验路径(写清,照做):

  1. 按“法规名 + 条号”在付费库精查(北大法宝、华宇元典),取条文原文与时效状态。
  2. 与文中引用逐字比对:应当与可以、但书、除外条款、款项序号。
  3. 核现行有效性:是否已被修订、施行日期、有无过渡安排。
  4. 记录:库名、检索日期、法规版本、原文全文。
  5. 影响结论的条文,两家库交叉核,或回官方公布文本。

追问示例

第一轮:比对引用与库中原文

以下是我从库里取回的原文(逐条粘贴)。请把文中引用与库中原文逐条比对,输出:序号|文中引用|库中原文|差异类型(增字/减字/改词/错款项/无差异)|是否影响结论。不要评价,只列差异。

这一轮必须在核验之后做。它此时的任务是“比对两段给定文本”,属于文本处理,可靠;不再是“回忆法条”,那不可靠。

第二轮:列引用不完整

请列出引用不完整的项:只引条不引款、省略了但书、省略了“除……外”这类限定、把“应当”写成“可以”或反之。每条注明省略了什么。

省略但书是最危险的一类。条文前半句给你结论,后半句把结论推翻了,只引前半句,论证看似成立,实际站不住。

第三轮:生成核验记录

请把已核验的条文整理成核验记录表:法规名称|条号|版本与施行日期|核验库|核验日期|核验人|文中引用是否需修改。

核验记录要进底稿。半年后复核的人看到这份表,能知道每条法条是什么时候、在哪个库核的。没有记录的核验,等于没核。

常见误用

误用一:直接问“这个条号对吗”。

❌“请确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不是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。”

它会给你一个明确答复,语气笃定,甚至补充“该条同时还规定了……”。这个答复是生成的,不是查的。你如果信了,整段论证就建在一个可能不存在的基础上。

误用二:相信它给的“原文”。

它给的文本会带书名号、带“第一款”、带分号,标点都对。但可能是两条拼的,可能把“可以”写成“应当”。判断方法只有一个:回库取原文,逐字比。没有第二条路。

误用三:只核条号,不核版本。

条号在旧版里对、在新版里错,是最隐蔽的一类错误。公司法 2023 年修订后条文序号整体调整,沿用旧条号,条号本身“存在”,内容却对不上。核验时必须同时确认:这个条号属于哪个版本,该版本现在是否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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